8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 针对农业银行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该行罚没合计5315.6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建设银行同业和理财(资管)业务现场检查发现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未做到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该行罚款392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中,禁止1名责任人员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具体罚单明细如下:
银保监罚决字〔2020〕3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合计392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内控管理不到位,支行原负责人擅自为同业投资违规提供担保并发生案件;
(二)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提供土地储备融资
(三)逆流程开展业务操作
(四)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
(五)未做到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
(六)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七)违规为理财产品提供隐性担保
(八)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
银保监罚决字〔2020〕33号: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行长张某,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一)利用伪造授信文件违规提供担保;(二)利用未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违规提供担保,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副行长张某,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一)未能有效确保同业业务规范运作,存在管理缺位,所辖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发生同业业务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二)未能有效识别风险,存在监督失职;(三)屡查屡犯,对监管已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蔡某,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一)未能有效确保同业业务规范运作,存在管理缺位,所辖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发生同业业务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二)未能有效识别风险,存在监督失职;(三)屡查屡犯,对监管已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银保监罚决字〔2020〕36号罚单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55.3万元,罚款5260.3万元,罚没合计5315.6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未公告
(三)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违规转让正常类贷款
(五)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违规
(六)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七)超过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八)贷后管理缺失导致企业套取扶贫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
(九)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十)承兑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
(十一)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
(十二)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
(十三)贷款资金直接转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十四)信贷资金用于兑付到期理财资产
(十五)信贷资金用于承接承销债券
(十六)销售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出具承诺函
(十七)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报告
(十八)理财产品相互交易、相互调节收益
(十九)面向一般个人投资者销售的理财产品投向股权投资
(二十)将系统内资金纳入一般存款核算,虚增存款
(二十一)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合规
(二十二)个别人员未经核准即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二十三)对小微企业不当收费
(二十四)未按规定报送案件
此外,银保监会还公布了6则农业银行罚单:
银保监罚决字〔2020〕37号: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杨某玲,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
银保监罚决字〔2020〕38号: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徐某,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
银保监罚决字〔2020〕39号: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行长朱某罡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
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行长周某,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销售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出具承诺函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银保监罚决字〔2020〕41号: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庆祖分理处主任黄某,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庆祖分理处销售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出具承诺函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银保监罚决字〔2020〕42号: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副行长王霄汉,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报告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